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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主观要件的认定与实务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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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嘉宾 梁思思 汇业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活动时间 2021年9月15日15:00-16:30
活动类型 在线直播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主观要件的认定与实务指引


活动背景介绍:

惩罚性赔偿是法院在认定侵权人存在恶意侵权、情节严重的基础上,为了严厉打击恶意侵权行为所采取的法律措施。随着2021年3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的正式公布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对于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范围、情节严重的认定都做出了具体规定。

民法典以及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都规定了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其适用前提是“被告故意侵害其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且情节严重”,其中“故意侵权”作为主观要件,相对而言更难以证明。因此在实务中,如何认定故意侵权并且加以佐证都是企业的关注重点。“故意”“恶意”如何区分?认定“故意”有哪些基本原则?各种知识产权的客体又有哪些区分?我们可以从有关被告实施盗版、假冒注册商标行为,或者原告商标具有较高显著性和知名度(驰名)的经典案例中解读出哪些重要信息?等等,都是法务同行关注的问题。

鉴于上述背景,本次活动LCOUNCIL特别邀请到汇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梁思思律师聚焦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主观要件的认定与实务指引并结合自身丰富经验,为企业法务同行提供实操思路及经验指导。


活动演讲嘉宾:

梁思思

汇业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梁思思律师为多家跨国公司和国内企业提供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全方面法律咨询服务。其业务主要涉及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专利侵权、以及著作权侵权等各类型的争议解决案件。梁律师尤其擅长代理涉及疑难复杂法律问题的民事诉讼案件,并多次为客户赢得高额的损害赔偿。梁思思律师在协助客户通过谈判等非诉途径有效解决争议方面也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曾办理过的典型知识产权案件(已生效)列举:

· 代理某世界五百强企业诉常州某公司商标侵权案,法院判赔350万,担任该案一、二审代理人,该案被评选为2015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 代理某意大利奢侈品牌诉上海某企业、昆山某商场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在一审至再审程序均担任代理人;该案再审法院认定平行进口商未经许可在店招上使用品牌标识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 代理某挪威儿童家具及手推车制造商诉浙江某公司侵犯专利权,法院判赔225万,担任该案一、二审代理人;

· 代理某挪威儿童家具及手推车制造商诉佛山某公司侵犯专利权,与被告达成和解,法院出具调解书结案,被告赔偿人民币140万元,销毁侵权产品模具,承诺不再侵权,违约金300万元;

· 代理某美国知名运动鞋品牌诉福建某企业及个人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法院认定客户使用在运动鞋上的标识构成知名商品特有装潢,并判赔330万元,二审和再审法院均支持一审判决;

· 代理某瑞典家具品牌诉江苏淮安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法院判赔270万元(含合理开支);同时还代理该客户处理企业名称傍名牌项目,通过发送律师函、行政投诉以及民事诉讼等组合行动,促使侵权目标停止使用侵权企业名称;

· 代理某德国轴承及汽车部件企业诉江苏某公司傍名牌不正当竞争案件,法院判赔300万元(含合理开支)。


教育背景:

中国政法大学(2001-2008)民商法专业,法学学士;国际经济法专业,法学硕士

德国慕尼黑大学(2008-2012)知识产权法专业,法学博士学位


活动流程:

15:00 会议开始

一、法律、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

1.故意?恶意?

2.“故意”认定的基本原则

3.各种知识产权客体是否有区别

二、案例解读

1.被告经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通知、警告后,仍继续实施侵权行为(禁令,法院送达诉状)

2.被告与原告之间存在特殊“关系”,应当知晓原告所主张的知识产权

3.被告实施盗版、假冒注册商标行为

4.原告商标具有较高显著性和知名度(驰名)

5.被告通过异议、无效等行政程序知晓原告商标的知名度

6.接受过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

16:00 Q&A环节

16:30 活动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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