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COUNCIL《法务视界》120期


在中国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和法院判决的实践研讨
LCOUNCIL调研:
在国际商事活动频繁的背景下,外国仲裁裁决和法院判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问题始终是法律实务界关注的焦点。2024年1月1日,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正式生效,明确了在中国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依据包括国际公约、双边条约或互惠关系,为跨国企业和中国企业在跨境交易中提供了更明确的法律指引。
中国的司法实践在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方面采取了更加开放包容的姿态。通过对2018年至2020年人民法院承认并执行外国法院生效判决的实证研究,可以看出中国法院在审查标准、执行方式等方面更加积极主动,对于互惠原则的进一步发展贡献了“中国智慧”。这种开放的态度不仅体现了对国际民商事诉讼的重视,也是实现当事人既判利益的“最后一公里”。
中国法院在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过程中,依据的是中国生效的国际条约,或者在没有国际条约的情况下,根据互惠原则办理。《纽约公约》作为多边条约,对中国生效,使得来自157个成员国的仲裁裁决在中国得到承认和执行。此外,中国与39个国家签署了双边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其中36个已经生效,普遍含有相互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内容。
互惠原则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也得到了发展。中国法院在判断是否存在互惠关系时,不仅考虑对方国家是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事实上承认中国判决的先例,还通过比较两国法律规定认为,如果两国关于判决承认与执行的条件基本相等,即便外国司法实践中尚未出现相关先例,中国也承认互惠关系的存在。
然而,管辖混乱、程序规则简单、承认与执行不衔接等问题需要在涉外司法能力和水平不断提升的过程中解决。此外,中国法院在实践中也面临着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纽约公约》,清晰界定外国仲裁裁决,以及正确把握不予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情形等问题。
总而言之,中国在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和法院判决方面,正逐步构建一个更加开放、合作的国际司法环境。这不仅有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促进了国际法治的发展和国际商事活动的便利化。随着中国司法实践的不断深入和国际合作的加强,预计中国在这一领域的法律指引将更加明确,为跨国企业提供更加坚实的法律保障。
鉴于上述背景,LCOUNCIL特别邀请到金杜律师事务所的过仕宁律师,为与会者解析外国仲裁裁决和法院判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过程中企业应关注的风险要点,并分享应对措施参考。我们期望通过本次交流活动,为与会者提供最新、最具操作性的行业洞见及实施指导。
论知产案件深度维权的科学与艺术
LCOUNCIL调研:
知识产权仅是创新的核心成果,更是企业竞争力的关键体现。随着商业环境的复杂化,尤其是电商的迅猛发展,侵权行为愈发隐蔽且复杂,给权利人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侵权者通过各种手段逃避责任,使得调查取证、诉讼以及判赔执行的难度大幅增加。知产案件深度维权是一场科学与艺术的结合,考验着法律专业人士的知识和经验,通过科学的调查手段和精准的诉讼策略实现高判赔和有效执行,成为知产维权的核心问题。
锁定正确的被告是企业打击重复侵权的第一步,许多案例中侵权者通过注册空壳公司进行侵权行为,这些公司仅用于注册目的,无实际经营地址和生产活动,而真正的侵权源头则隐藏在幕后。这种情况下,即使品牌方起诉了这些空壳公司,也只能获得空壳判决,也难以获得有效的赔偿和制止侵权的效果。企业应当通过排摸调查锁定侵权链条及其幕后主使的个人。
确定侵权规模是知产案件中决定赔偿金额的关键一步。调查人员需要运用多种科学方法和技术手段来固定侵权事实。真实完整的数据有助于锁定侵权行为,为法院认定高额赔偿提供有力支持。然而,获取被告的真实销售记录往往并非易事。侵权者通常会隐瞒或伪造数据,使得权利人难以直接获取准确信息。企业可以采取录音公证、跑腿公证等手段固定其侵权规模,同时也需要通过分析交易记录的合理性、交易时间的规律性等,甄别电商交易数据的真实性。
获得高额赔偿判决后,执行环节同样至关重要。诉讼前,权利人需要充分考虑被执行人的偿债能力和资产状况,查询工商登记、不动产登记等信息进行评估,必要时可聘请专业调查公司协助。为避免胜诉后执行难,企业应将执行布局前置,在起诉阶段就向法院说明侵权的明确性、严重性和保全的必要性,争取诉前和诉中财产保全,从而保障判决的顺利执行。
“与其诅咒黑暗,不如点燃灯火”,尽管结果仍受多种因素影响,但法务团队仍需通过穷尽手段争取每一个环节的成功,通过持续优化策略,逐步提升案件处理的效果和效率。
鉴于上述背景,LCOUNCIL特别邀请广东方图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何俊律师以及何华玲律师,结合论知产案件深度维权的科学与艺术深入探讨知产案件的“调查取证和诉讼技巧”和深度打击“重复侵权”和“狡猾山寨厂”。希望通过本次分享给广大企业的合规法务同仁带来最前沿、最实操的实务经验及其落地指引。
民法典合同编之可得利益损失的认定与适用裁判实务
LCOUNCIL调研:
自2021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以来,为合同纠纷的解决构建了全新的框架。在这一框架下,可得利益这一概念在民法典实施初期定义并不明确,成为了合同纠纷处理中的一个难点问题。直至 2023 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对可得利益进行了明确界定,划定了其计算范围并提供了法律界定指引,为司法裁判提供了具体的操作指南。
可得利益损失指的是守约方因对方违约,预期可得却未能实现的利益,是违约责任中的损害赔偿项下的子概念,遵循合同法的公平与补偿原则,这一原则旨在确保受损方能够获得其应得的利益,帮助他们恢复到合同正常履行时应有的状态,同时促使违约方承担起相应的责任,维护市场的公平与正义。这一概念最早在民法典第584 条中被提出,为后续的法律实践奠定了基础,后在2023年12月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其作出了进一步的细化规定。
该司法解释以3个条文明确了可得利益的计算方法,它依据不同行业的特性,对贸易商、经营者、生产型企业分别聚焦于转售利润、经营利润、生产利润。这种分类考虑了不同行业的商业实践和经济特点,使得法律能够更加精准地适应各种商业环境。同时,司法解释还考虑了成本扣除因素,如运输成本、缔约成本等,这些细节的考量使得可得利益的计算不仅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还具备了科学合理的计算范围。此外,该司法解释还针对实务中常见的怠于替代交易、持续性履行合同等特殊情况,规定了替代交易法、法定市场价格和拟制市场价格三种计算方法,明确了可得利益的评估路径。通过对相关条文进行体系化解释,我们可以归纳出可得利益计算方法的顺位规则,为实务中的合同纠纷损失赔偿金额计算提供科学指引。
鉴于上述背景,LCOUNCIL特别邀请一线司法裁判老师,结合民法典合同编之可得利益损失的认定与适用裁判实务进行深度探讨。希望通过本次分享给广大企业的合规法务同仁带来最前沿、最实操的实务经验及其落地指引。
《横向经营者集中审查指引》要点解读
LCOUNCIL调研:
我国于2024年12月20日发布了《横向经营者集中审查指引》。这不仅是我国首部针对经营者集中的专项指引文件,更是反垄断监管领域的一次重大突破,其在提升审查透明度、规范市场竞争行为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横向经营者集中,即在同一市场上已经存在竞争或可能存在潜在竞争的经营者之间的集中行为,是市场竞争问题的主要来源。据统计,在过去五年中,附条件禁止的经营者集中案例中,横向集中占比高达75%,凸显了对横向经营者集中进行有效规范和审查的紧迫性。
判断一项交易是否触发申报义务,主要通过控制权测试和营业额测试。前者关键在于判断交易是否会带来控制权的变化,这需要通过股权结构、表决机制、董事会席位、协议控制等维度综合判断。后者则相对直观一些,主要是判断双方的营业额是否达到反垄断申报的标准——这里的营业额指的是整个集团的营收,包括签约主体及其上下游关联企业。监管机关在批准经营者集中申报时重点考察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市场力量,视情况采取处罚、禁止集中等多种干预措施。
经营者集中审查的证据包括商业文件与记录、交易文件等各种材料,除参与集中各方自行申报外,监管机关还会征求行业协会、相关部委以及上下游竞争者的意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委托咨询机构出具报告等。如果有证据表明经营者实施集中的主要目的是排除、限制竞争,反垄断执法机构倾向于认为该项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在审查经营者集中时需要界定相关市场,者需要从供给、需求替代性等角度进行深入分析。本次《指引》对于中间产品、差异化产品、特定客户群产品、受管制物项产品等特殊情形亦作出了细致规定。
市场份额与市场集中度的计算对于评估经营者集中对市场竞争的影响至关重要。前者通常优先考虑销售额和销售量,产能产量在部分行业也具有重要参考价值。若双方市场份额较高还有可能被推定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后者常用赫芬达尔-赫希曼指数衡量。
竞争损害评估是审查过程中的核心环节,包括单边效应和协调效应分析。分析单边效应时,需要关注相关市场上竞争者的数量及变化、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市场份额及变化、相关市场集中度及变化等重要指标,以及参与集中的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关系、其他竞争者的竞争约束能力等因素。评估协调效应时,需要考虑经营者之间达成共识的可能性、维持共识的能力、协调行为之外的经营者对协调行为稳定性的威胁等因素,同时也会引入市场份额指标进行判断。此外,买方力量作为抵消因素,以及效率、国民经济发展、公共利益和破产等抗辩因素,在竞争损害评估中也会被综合考虑。
《横向经营者集中审查指引》还引入了对政府补贴进行审查的制度,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反垄断审查的体系。
为有效防范此中法律风险,企业应完善经营者集中申报流程管理,积极进行交易前评估、交易中文件准备、申报后密切跟进。同时,监管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可能会征求政府机构、行业协会、等第三方意见,企业可要在日常经营中注重与各方的关系维护,避免因负面评价而影响审查结果。同时,经营者要积极应对执法机关调查,了解执法机关在各个调查环节可采取的措施,以及自身相应的应对措施和整体抗辩思路。
鉴于上述背景,LCOUNCIL特别邀请专家老师结合《横向经营者集中审查指引》要点解读进行深度探讨。希望通过本次分享给广大企业的合规法务同仁带来最前沿、最实操的实务经验及其落地指引。
互联网广告合规实务解读(含短视频、软文、直播种草等)
LCOUNCIL调研:
互联网广告作为一种快捷、高效、受众广的宣传途径,已然成为企业推广品牌和、宣传产品的最主要渠道。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广告形式和投放方式日益多样化,出现了短视频、软文、直播种草等多种多样的广告新形式,监管部门在这些新领域新场景中的执法倾向对企业广告合规实务提出了新的挑战。
2023年,互联网广告案件数和罚没款金额占比显著上升,其中三品一械(药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领域又是重中之重,预计2024年这一趋势将进一步加剧,仍然是监管的绝对重点领域,这些领域的企业需要重点关注。
在互联网广告合规中,区分商业广告与商业信息至关重要。区分这两者的关键在于以《广告法》和《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广告四要件——营销性、媒介性、受众不特定性、内容非强制性为尺,衡量所发布的内容是否属于广告。
具体到三品一械领域,以《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办法》为代表的一系列相关法规还在广告代言、直播营销、宣传内容、违法情形等反面对此类广告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这些规定为相关领域企业的广告合规工作提供了明确标准,企业只要明确其发布内容具有营销目的,就应正确理解和应用这些规则防范法律风险,而不是寻求通过各种形式进行规避——需知不是所有风险都是可以规避的,深究起来只是高与低的区别。
涉及跨境电商的企业还需注意,跨境保健食品在我国进行广告宣传时需适用普通食品相关规定,在功效等方面需要仔细审核,以免触犯禁止性规定招致处罚。
化妆品广告也是近期监管的执法重点,常常涉及品牌方、经销商、平台、MCN机构等多个广告主体共同承担责任。此类广告需要遵守宣称与备案一致性原则,即广告宣称必须与注册或备案内容相符,成分功效宣称也需与产品整体功效匹配;同时还需注意内容形式与数据引用的合规性,坚持正确导向和科学严谨论证,确保了广告内容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鉴于上述背景,LCOUNCIL特别邀请地方一线执法老师,结合互联网广告合规实务解读(含短视频、软文、直播种草等)进行深度探讨。希望通过本次分享给广大企业的合规法务同仁带来最前沿、最实操的实务经验及其落地指引。
法总专访|天祥质量Kimi专访:如水流动,点滴穿石
LCOUNCIL理购在三八妇女节这个特殊的节日里,有幸邀请十六位杰出的女性法律人受邀参与此本特刊访谈,以观见“她”力量为核心,深入展示了这些女性法律人在追梦道路上所经历的种种挑战,以及她们丰富多彩的职业生涯。
本期《法域流光——理购优秀法律人内刊》中,我们聚焦于法律人个人职业发展的各个方面,从提升专业技能到拓宽人脉网络,从职场晋升策略到平衡工作与生活。我们深知,作为法律从业者,除了专业知识的积累和案件处理能力,个人品牌的塑造、领导力的培养以及对未来趋势的敏感度同样至关重要。在这个特刊中,读者还将发现实用的职业发展资源,包括职业规划路径、女性法律人成长等,以助每位法律人在不断变化的法律环境中保持竞争力,实现职业生涯的飞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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