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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COUNCIL《每月速递》第86期

发表时间:2021-04-25 1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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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网首发!LCOUNCIL《每月速递》第86期正式上线,本期《每月速递》包含众多专家的独到解析和实务经验总结,涵盖法务管理与技能信息技术与电子商务、知识产权、合规与反腐败、争议解决五大领域,致力于提供最佳实战经验分享及法律信息服务。

互动热点榜

本期互动热点榜,在法务管理与技能信息技术与电子商务、知识产权、合规与反腐败、争议解决五大领域引发了法务同行的广泛关注以及互动参与。

l 公司战略引导下的法务管理探索

在商业形态日益复杂,法律规则日益繁密的今天,公司法务对企业的长期发展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整个法务事业在企业乃至各个集团事业中都举足轻重。法务的角色也随之悄然改变,其不断为企业创造价值,具有自身的不可替代性及独特的价值。

公司战略是一个自上而下的规划过程,公司法务战略是与公司营销战略、人力资源战略等其他战略并行的公司职能战略。作为公司最重要的职能战略之一,法务战略有自己的独特内涵。那么法务部门应该如何结合公司战略主动求变,以拓展部门职能,提升自身价值?据LCOUNCIL了解,企业法务部门在转型和职能优化的过程中会遇到各种阻碍,战略引领下,法务部门需要进行战略价值分层,为重大公司战略做贡献,促使企业战略更加完善、安全、明朗,并检验企业战略的可行性。对此,法务管理者应该怎样应对,法务的未来在哪里,有哪些总结和思考可以借鉴?如何进行职能分布,培养法务人才,以更主动的姿态为公司业务提供服务,与其他部门更好的进行协作?

鉴于上述背景,本期LCOUNCIL在线直播聚焦于公司战略引导下的法务管理探索,特别邀请到广东德赛集团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总经理余孝海,结合自身丰富实践经验,为企业法务同行提供思路和借鉴。

【同行参与】法务如何更好参与合同谈判,使得合同谈判中业务+法务的作用>2?

【专家解答】若法务人员希望更好参与合同谈判,关键点在于避免给出简单的肯定或否定回答。换言之,法务人员需要对业务模型更为熟悉,深谙其中的关键风险点,并在此基础上,帮助业务部门快速、尽可能降低风险,同时完成业务,如此方能获得更好的认可。实践中,多数情况下,法务人员仅仅简单地对合同进行书面审查,删去其中某一条款,或告知业务部门某一条款风险极大抑或是不符合法律规定。而业务部门实际上对这一简单粗暴的肯定或否定回复并不欢迎,其往往更希望法务人员与业务部门共同与对方洽谈。加之业务部门可能对法律风险并不熟悉,若法务人员未进行充分讲解说明,可能使得业务部门无法充分理解法务部门的意见,这也正是法务人员需要具备良好的归纳能力、口头表达能力乃至书面沟通能力地原因所在。在此基础上,佐之以必要的风险处理,方能降低业务风险,促成业务达成,进而获得业务部门的支持与认可。

l 新形势下企业开展等保合规的指导

2019年5月13日,网络安全等级保护2.0标准正式发布,同年12月1日正式实施。随着等保 2.0 时代的到来,对于网络安全的要求更加严格,应用场景也更加丰富,等级保护已成为企业义不容辞的责任。新冠疫情带来的网络威胁不断复杂,企业作为网络安全的重要参与者,在网络安全上却一直处于弱势地位,围绕等保合规建立起完整有效的安全管理体系,是当前企业合规运营的必经之路。

在面对新的机遇、新的趋势、新的挑战,企业往往会陷入等保测评是一种负担这样的误区。在开展网络等级保护的工作中,如何更深入且全面的理解等保2.0的政策和标准?如何快速适应等保2.0的新变化?我国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是如何构建的?如何让等级保护在业务系统建设运用过程中落地?如何通过合规过程去发现风险?这都是企业需要去思考的问题。

鉴于上述背景,本期LCOUNCIL在线直播聚焦于新形势下企业开展等保合规的指导,特别邀请到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际红律师,结合自身实践经验,为企业法务同行提供实操经验指导。

【同行参与】合资公司的境内用户个人信息向境外总部传输,需要遵循什么法律规定?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专家解答】这种情况构成跨境传输。目前规制的法律包括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以及正在制定过程中的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2017年颁布的个人信息跨境传输安全评估办法没有正式生效,处于征求意见阶段。目前,合资企业向境外传输个人信息,首先要经过民事主体授权及同意,其次境内数据传输者与境外数据接收者要签订数据传输协议、明确用途及所需承担的责任,再次要通过安全评估才能传输数据。

l商业特许经营中的不正当竞争和商标侵权

商业特许经营在我国已显示出强劲的发展势头和广阔的市场前景。伴随而来的是特许经营的各种法律风险,特别是知识产权法律风险。就特许经营而言,特许双方因授权和监督而形成的统一模式下的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关联的法律关系,致使知识产权的侵权问题,也有其独特的特点。

知识产权作为企业财产的一部分,同企业的其他有形财产一样应当建立起保护机制。商业特许经营主要是一种成熟经营模式的复制,其核心是企业资源即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对特许经营体系的建立和发展至关重要,因此,要特别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在特许经营的模式下,被特许人被授权使用特许人的经营资源,在使用的过程中,被特许人更容易对特许人的知识产权造成侵权。因此,对特许人来说,如何进行防范侵权风险?事前如何制定合理的加盟商管理规定来预防?在合同签署和履行过程中,如何明确授权内容、使用范围、期限和方式,并做好动态跟踪实际履行情况?特许人如何进行经营资源的布局及保护?

鉴于上述背景,本期LCOUNCIL特别邀请到资深合伙人律师,聚焦于商业特许经营中的不正当竞争和商标侵权,进行实务经验分享,帮助企业防患于未然。

【同行参与】如果特许人作为经营资源使用的注册商标,是通过多层转让取得的,每一层转让都要通过相关的转让程序吗?

【专家解答】涉及到商标授权许可链条的问题,一般而言,司法实践中,只要司法实践的链条向上是清晰可溯的,就可以作为权利人,并非一定需要最原始权利人对末端的进行授权。实践中也会经常发生,就是一物多卖,对于无形财产此类问题较多,实践中一般认定在先的合同的效力,对于在后的,第二手的效力不能覆盖第一手效力,哪怕经过公证,都不行。只要清晰可诉的,权利就是扎实的。



l 结合最新立法讨论关于职务发明创造处置条款的修改和应对

35年来,专利法历经三次修改,与时代发展紧密相连。6月28日,专利法修正案草案时隔1年半再次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其中,草案明确了单位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处置权,引起业界广泛关注。职务发明创造处置条款是调整职务发明人与其所在单位合理分享职务发明收益的法律制度,但在企业实际操作过程中,却发现有诸多困惑;如若处理不慎,还将直接影响科技人才及其所在单位进行科技创新的积极性。

《专利法》第四次修改以后,还对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或设计人奖励、报酬的制度作了一些修改,成为业界极为关注的问题,也成为人民法院专利纠纷审理中的新难点,此问题的法律适用对于如何平衡企业、员工两方面利益,对于如何发挥专利法激励创新的功能,有重要意义。面对这样的情况,企业遇到职务发明权属纠纷时应该如何举证?纠纷的关键点和相关的裁判规则是什么?发明人奖励报酬在实务上是如何裁判的?用人单位自身该如何完善职务发明规章制度?

鉴于上述背景,本期LCOUNCIL在线直播结合最新立法讨论关于职务发明创造处置条款的修改和应对,特别邀请到著名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结合自身实践经验,为企业法务同行提供实操经验指南。

【同行参与】对于发明人能够证明其完成的发明创造,既是离职后一年以内作出的,也同时利用了新单位的技术条件等,应当如何判定权属问题?

【专家解答】曾有一个案例和这种情况非常相似的,很可能最终会判定原单位和新单位共有该项技术。实践当中情况比较复杂,研发是如何作出的涉及很多方面的问题,可能出现权属归于原单位的、归于原单位和新单位共有的,甚至是原单位、新单位和该名员工共有的,确权的时候是很复杂的。

l 经销商激励政策中的商业贿赂风险防范

2018年1月1日新《反不正当竞争法》(“新法”)实施以来,商业贿赂条款的执法逐渐展开。近年来,商业贿赂在我国的不少行业、领域滋生蔓延,给市场经济竞争秩序和企业本身,都带来了非常恶劣的影响。在生产商与经销商或零售商的销售活动中,生产商为了促进销售,管理、激励经销商,往往会采取返点返利、实物折扣、活动赞助、佣金支付等一系列销售奖励措施。但经营者在正常商品交易之外利用销售奖励给予经销商、零售商财物的行为,可能被监管部门认定为商业贿赂。此外,若生产商利用价格折扣排除竞争对手,或是利用返利或奖励的方式向各级经销商提供利润保证,还可能构成低价销售商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反垄断法》下的违法行为。

执法机关在针对特定违法行为进行系列案件执法的同时也开展其他执法行动。而目前的热点商业模式,包括激励第三方员工、激励门店、激励专业人士,以及礼品、餐饮、娱乐性消费等也是执法的重点关注对象。那企业常用的经销商激励手段有哪些?其中有哪些商业贿赂风险?如何预防和降低销售激励中的商业贿赂风险?

鉴于上述背景,本期LCOUNCIL在线直播聚焦于经销商激励政策中的商业贿赂风险防范,特别邀请到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邱靖律师,结合自身实践经验,为企业法务同行提供实操经验指南。

【同行参与】商家为了与媒体保持良好关系,每年召开年会,向媒体或是媒体机构的某个工作人员提供礼品(如电子产品、旅游)的行为是否有被认定为商业贿赂的风险?

【专家解答】本身召开年会是没有问题的,向某些工作人员提供礼品,如果仅仅是年会上的活动,提供礼品并不必然不合规。但是回到第7条第1款,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本身是作为商业贿赂适用对象之一,如果提供礼品的目的,是因为这些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给到企业好处,或者期望这些工作人员能够给企业一些不基于客观、不正当竞争的利益,是一种商业贿赂。在公开场合,个人不建议对某一些针对性的提供礼品。

l 新GCP——《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实务要点解读

2020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国新版GCP法规,对于涉及到药物临床试验的企业而言,更新培训内容和SOP、修订相关工作流程,和新版法规全面接轨等工作,变得尤为重要。

药物临床试验中主要涉及申办者、临床试验机构及研究者、伦理委员会和受试者。而新版GCP中的受试者保护分别从伦理委员会、研究者、申办者等维度体现保护职责。实施临床试验默示许可制后,临床试验受试者权益保护和风险防控的重要性凸显出来。新版GCP厘清了申办者的相关责任,同时明确细化了申办者作为临床试验质量和可靠性的最终责任主体。申办者应当把保护受试者的权益和安全以及临床试验结果的真实、可靠作为临床试验的基本考虑。那么,企业如何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基于风险进行质量管理,加强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如何开展基于风险评估的监查和稽查等?在受试者损害问题上,研究者、研究机构和申办者如何承担责任?

鉴于上述背景,本期LCOUNCIL特别邀请到著名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聚焦于新GCP——《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进行实务经验分享,帮助企业防患于未然。

【同行参与】是不是SUSAR是由研究者判断的,还是由申办方判断的?或者说是各方都有自己的判断?

【专家解答】从新GCP规定来看,有关SUSAR的规定表述不是很清晰。不同条款对研究者和申办方在发生SUSAR时研究者和申办方的不同义务还有不同个人理解,各个机构都应该有判断。在争议协商角度,根据申办方和保险人之间的沟通,根据保险人的文件和资料的要求,双方对有可能最后承担的比例即相关性做出判断。法院诉讼、仲裁可能依赖有权机关提供的中文证明文件或者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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